FIT21法案:背景、內容和影響

中級Jul 07, 2024
由共和黨領導的FIT21法案旨在修訂現有的證券和商品法規,並建立一個監管框架,以促進加密行業的發展。美國希望通過這項法案為加密資產市場的健康增長創造一個穩定有效的監管環境。未來,我們將與SEC和CFTC攜手合作,進一步關注DeFi與金融市場的整合,NFT與傳統市場的整合,進一步提高加密資產投資者的金融素養,加強區塊鏈金融市場的基礎建設建設,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同時最大限度地發揮加密資產和區塊鏈技術在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的作用。
FIT21法案:背景、內容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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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2日,美國眾議院以279票對136票通過了《21世紀金融創新與科技法案》(FIT21)。這項由共和黨主導的法案旨在修改現有的證券和商品監管條例,建立數字資產的監管框架,促進加密行業的發展。一旦生效,FIT21法案將成為美國對數字資產的聯邦監管的重要里程碑。本文將從立法背景、內容和潛在影響等方面分析FIT21法案。

1. FIT21法案的立法背景

自比特幣創世區塊被開採以來,加密數字資產已經存在和發展了十五年,目前進入一個充滿活力和日益成熟的階段。然而,無論是美國還是其他國家,都尚未建立全面的數字資產監管框架,只是進行零散、片面的監管。這不僅未能為加密行業創造穩定可預期的法律環境,而且使加密數位領域充斥著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嚴重阻礙了其創新和進步。批評人士認為,在美國現有的加密監管框架下,加密初創公司遭受“基於執法的監管”,導致這些公司在其他國家運營,這對美國的技術創新和整體經濟發展都是不利的。因此,美國迫切需要立法創造一個創新友好的環境,充分探索加密行業的未來潛力,同時避免像Web 2.0時代那樣被少數大型科技公司壟斷。

2022年9月,白宮發佈了首個《數字資產負責任發展綜合框架》,並敦促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制定規範數字資產的具體規則。FIT21 的法律草案可以直接追溯到 2023 年 3 月,當時由眾議員 French Hill 領導的數位資產、金融技術和包容性小組委員會計劃與眾議院農業委員會合作制定數位資產監管框架。同年7月,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和眾議院農業委員會相繼通過了FIT21法案。直到2024年5月,眾議院才完成了該法案的投票程式。FIT21法案將很快提交參議院投票,參議院通過後,將由總統簽署並正式頒布。

最近SAB 121(《工作人員會計公報第121號》)的發展也使參議院、眾議院和加密行業對FIT21法案抱有希望。SEC於2022年發布了SAB 121,要求數字資產保管人將數字資產視為負債,在其資產負債表上以公允價值持有。因此,希望持有數字資產的銀行必須具有與這些資產公允價值相等的現金,這一規定被視為SEC在銀行業和數字資產中過度干預,從實質上排除了銀行參與加密行業。2024年5月中旬,就在SEC對ETH現貨ETF立場轉變之前,參議院和眾議院預先通過了一項廢除SAB 121的法案。然而,這一與世無爭,因為拜登總統最終於5月31日否決了這項法案,讓參議院、眾議院和加密行業感到失望,因此更多的希望寄託在FIT21法案上,等待參議院批准和總統簽署。

2.FIT21法案內容概述

FIT21法案由多個章節組成,每個章節都涉及數字資產監管和創新制度的不同方面。本節將對FIT21法案每個章節的內容進行分類概述,並總結其建立的主要監管框架。

2.1 FIT21法案章節概述

FIT21法案的第一章名為“定義;規則制定;意向註冊通知”。本節定義了各種法律下的關鍵詞語,包括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換法和商品交易法。這些定義涵蓋了“數字資產”、“區塊鏈”和“去中心化系統”等詞語,明確了法案的適用範圍。

第二章主要澄清數字資產作為投資合約的一部分。本章第202條將數字資產定義為投資合約的一部分,將其定義為價值可替代的數字表現形式,設定其分類及監管方式,並將其與傳統證券區分開來。

第三章主要概述了有關數字資產的發行和銷售的規定。具體而言,第301條規定了某些涉及數字資產的交易的豁免事項,第302條規定了某些數字資產的發行和銷售的具體要求,而第303條則要求對任何數字資產及其相關區塊鏈系統進行增強的披露要求。

第4章和第5章涉及SEC和CFTC管辖范围内数字资产中介的注册要求。这些中介包括数字资产交易所、数字资产经纪人、数字资产经销商和数字资产托管人。相关法规涵盖业务要求,如交易认证和许可,不同注册人的一般和特定条件,注册方法和豁免,以及利益冲突规则。

第6章題為「創新和技術改進」,既是標題又是結論,反映了起草者和國會對加密技術的評估。與此相關,SEC將建立創新和金融技術戰略中心(FinHub),CFTC將建立LabCFTC。根據FIT21,這些中心的主要內部職能是塑造SEC和CFTC如何檢查金融科技創新並分析對金融科技公司的監管影響。儘管這兩個研究中心都與利益相關者合作,併為從事新興技術工作的人員提供有關規則和法規的資訊,但FIT21的措辭表明,國會並不認為它們是積極的監管沙盒,因為SEC和CFTC沒有被授予特定的監管自由裁量權。

2.2 FIT21法案中的監管框架概述

總的來說,FIT21的目標是通過澄清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對數字資產和交易的監管責任,並更新現有的證券和商品法律以涵蓋各種區塊鏈技術,包括去中心化協議,以建立數字資產的聯邦監管框架。有人認為FIT21對科技和創新的保護措施與1920年代大蕭條後美國實施的措施有些相似,後來導致了一段前所未有的經濟增長和創新時代。

FIT21法案為美國數字資產訂立的監管框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必須將數字資產規範為商品,前提是它們運作的區塊鏈或加密數位帳本是功能性和去中心化的。此外,該法案賦予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對加密商品和現貨市場的獨家監管權。

在相關區塊鏈功能正常但不是去中心化的情況下,SEC 必須將數字資產作為證券進行監管。FIT21 規定了關於數字資產的 SEC 監管特定例外,包括年銷售門檻、認可投資者以及主要和次要市場交易的要求。

CFTC和SEC必須共同發布規則,制定相關條款,避免交易所之間存在重疊的監管規則。

該法案將獲批准的穩定幣從CFTC和SEC監管之外排除,除了與反欺詐機構和註冊實體有關的特定交易。

3. FIT21法案第101條和第103條的解釋

對於行動來說,清晰辨識主體是一個先決條件。FIT21法案的101條和103條提供了限制數位資產(證券)、數位商品和允許的支付穩定幣的詳細定義和具體標準。這使得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可以澄清各自的司法權並具體監管限制數位資產和數位商品,而允許的支付穩定幣則不在它們的司法權範圍之內。這構成了隨後監管和指導措施的前提,使加密行業在更有秩序的監管框架和穩定的發展空間中發展。總的來說,FIT21法案將數位資產分為三大類別:限制數位資產、數位商品和允許的支付穩定幣。這些之間的關係是,數位資產通常是限制數位資產,除非它們自我證明為數位商品或符合允許的支付穩定幣的定義。

3.1 數字資產

第101條第26項首先定義了數字資產並列舉了排除項目。它指出數字資產“指的是任何可由個人完全擁有和轉讓的可替代價值的數字表示,而無需依賴於中介機構並且在一個具有密碼學安全的公開分散式帳本上記錄。”然而,數字資產不包括任何票據、股票、庫存股、證券期貨、證券互換、債券、公司債券...任何看漲選擇權、買權、跨式套利、期權、特權或任何等價於期權、期貨或互換的資產。

值得注意的是,第101條強調了兩個重點:

“本段內容不得被解讀為數位資產代表任何不在數位資產定義範圍排除之證券類型。”這表明FIT21堅持對數位資產的嚴格定義,清楚區分它們與其他類型的證券。

“根據投資合同提供或出售或打算提供或出售的數字資產不會也不會因根據此類投資合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而成為證券。要理解這一點,首先必須瞭解豪伊測試。美國法律中的證券概念最初是從Howey測試中的「投資合同」一詞演變而來的,其四個條件之一是利潤完全來自他人的努力。在此標準下,專案組和相關方的努力對於投資者獲得利潤至關重要,而投資者只需支付規定的費用和成本,並不實際參與項目的運營和管理。然而,數字資產的發行和管理往往依賴於智慧合約和其他自動化程式,沒有專案團隊和相關方的傳統努力。FIT21法案的相關條款將數字資產排除在證券類別之外,主要是為了促進技術創新,同時也考慮了投資者保護。

3.2 受限制的數位資產

第34項定義了“受限數字資產”,並提出了三個標準來確定這些資產:(1)底層區塊鏈系統的分散程度和功能性;(2)用戶最終獲得數字資產的方法;以及(3)持有數字資產的各方的身份。明確這些標準的具體含義將有助於將受限數字資產與其他數字資產區分開來。應該事先指出的是,“受限數字資產”在這裡基本上指的是具有類似於“證券”的特徵的數字資產,盡管立法者並未使用“證券”一詞。例如,第405條明確指出,證券包括受限數字資產。

根據第25項,對於去中心化和功能程度的評判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在控制和影響方面,在過去12個月中,沒有個人或實體具有單方面權力,直接或間接地控制或實質性地改變區塊鏈系統的功能或運作。

(2) 關於數位資產所有權和治理權的分配,過去12個月內,沒有任何數位資產發行者及相關方共同持有超過發行總量20%的數位資產,也未控制超過該數位資產發行總量20%以上的流通投票權或相關去中心化治理系統。

(3) 關於代碼修改,在過去3個月中,沒有任何數字資產發行人及相關方在重大或單方面修改區塊鏈系統的源代碼,以至於實質上或重大改變了系統的功能或運作,除非該等修改是為了解決錯誤和不一致性、進行定期維護、防止網絡安全風險,或改進區塊鏈技術。

(4) 就市場行銷而言,在過去3個月內,沒有任何數位資產發行人或相關方向公眾推銷該數位資產作為投資。

(5) 通過區塊鏈系統的程序功能發行的數字資產單位是最終用戶分配。

根據第30項,“最終用戶分配”指的是廣泛、公平、非裁量性的分配,任何參與區塊鏈的參與者都可以訪問,典型的例子是針對區塊鏈使用者的挖礦和權益投資回報。

在這些標準中,“12個月”和“20%”的標準尤其重要。12個月期限是評估去中心化的縱向標準,而20%閾值是橫向標準。無論是12個月還是15個月,20%還是30%,具體數值本身並不是最重要的方面;關鍵在於它們提供了清晰、可量化的標準,使去中心化評估更加客觀。

對於用戶獲得數字資產的方法,該規定要求受限制的數字資產必須以非最終用戶分發的方式發行給用戶,或者在非數字商品交易所被用戶取得。

就最後一個標準而言,受限數位資產必須是在區塊鏈系統無法運作或尚未實現去中心化的時期,完全由發行者及相關方持有。此外,被允許的支付穩定幣不被歸類為受限數位資產。

3.3 允許的支付穩定幣

《FIT21》第101條第32款定義了「允許支付穩定幣」。該條款指明,允許支付穩定幣用於支付或結算。發行人有義務將其轉換、贖回或回購以獲得一定數量的貨幣價值,或者表示其將維持或合理預期保持相對於一定數量的貨幣價值的穩定價值。此外,發行人受到授權的聯邦或州監管機構的監管,該穩定幣不是國家貨幣或證券。前述貨幣價值指的是國家貨幣、存款或以國家貨幣計價的等價工具。該定義強調了《FIT21》對支付穩定幣許可的重要性,同時將算法穩定幣排除在許可範圍之外。

3.4 數字商品

FIT21的第103條第55項定義了“數字商品”。該類別包括三種情況:首先,在區塊鏈系統成為功能性且獲得認證為去中心化系統之前,由個人持有的除了數字資產發行者或其關聯方之外的任何數字資產單位,通過最終發行或在數字商品交易所上獲得;其次,在區塊鏈系統成為功能性且獲得認證為去中心化系統之後,由個人持有的除了數字資產發行者或其關聯方之外的任何數字資產單位;第三,在區塊鏈系統成為功能性且獲得認證為去中心化系統的期間,由關聯方持有的任何數字資產單位。數字商品同樣不包括允許的支付穩定幣。一項具體規定指出,如果聯邦法院在FIT21生效之前裁定某個數字資產不是證券並且該裁定仍然有效,該數字資產應被歸類為數字商品。這一特殊規定體現了FIT21在區分證券和商品方面的方法,特別是在排除允許的支付穩定幣之後。

4. FIT21法案的潛在影響

4.1 FIT21法案對加密貨幣稅務的影響

根據美國國稅局2014年公告21號,所有加密貨幣都被視為財產而非貨幣,因此適用於財產交易的一般稅務原則。然而,國稅局將加密貨幣廣義地定義為“在分散式帳本或任何類似技術上記錄的價值數字表示”。FIT21法案提供了詳細的標準和準則,以供國稅局確定加密貨幣的範圍,無論它們是否符合數字商品或證券的資格。這將有助於國稅局根據區分普通收入和資本利得來對加密貨幣持有人徵稅。

值得注意的是,在FIT21法案中,詞語“證券”並未用於指代類似證券的受限數字資產。因此,一些嚴格適用於證券的稅收規則並不適用於受限數字資產。例如,美國稅法允許稅務損失收穫,但嚴格禁止洗錢交易,該交易涉及以低價出售資產並在短期內回購。受這些規則約束的證券包括股票、債券、共同基金、ETF、期權、期貨和權證,而“受限數字資產”仍然免於洗錢交易規則。

FIT21法案對加密貨幣監管的影響4.2

在監管機構和主體方面,FIT21法案旨在通過區分受限數字資產、數字商品和免稅許可支付穩定幣,為兩個主要監管機構SEC和CFTC設立明確的監管目標和範圍。這確保了數字資產的有序監管,防止監管不確定性和衝突帶來的負面影響。

就監管內容而言,FIT21法案不僅要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監管數字資產的註冊,還加強了對數字資產的披露要求。它要求SEC和CFTC實施反洗錢(AML)系統和反欺詐機制,進一步豐富了加密貨幣的監管內容。

從監管風格上來看,FIT21法案採取了靈活和包容的監管政策,同時強調對中小投資者和消費者的保護。這一框架為美國加密行業的創新和發展提供了有序和充足的空間,吸引了更多的加密人才和企業。這將刺激美國加密行業的活力,提高該國在全球金融競爭中的競爭力。

5. 結論

雖然FIT21法案的最終通過仍然不確定,但僅僅獲得美國眾議院的批准就表明立法者對加密貨幣持更友好的態度。友好並不意味著寬容,相反,美國旨在通過FIT21法案為加密資產市場的良性增長創造穩定和有效的監管環境。未來,SEC和CFTC將合作進一步探索將DeFi與金融市場整合、將NFT與傳統市場整合、增強加密貨幣投資者的金融素養、加強區塊鏈金融市場的基礎設施,並最大限度地發揮加密資產和區塊鏈技術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同時保護投資者權益。

參考資料

[1].a16z. (2024年5月18日). 一項對我們行業至關重要的法案: 這為何重要,以及您可以採取的行動. A16z加密.https://a16zcrypto.com/posts/article/fit21-why-it-matters-what-to-do/

[2].Helms, K. (2024年6月13日)。拜登否决覆盖SEC规则的决议后,参议院被敦促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加密货币法案。比特币新闻。https://news.bitcoin.com/senate-urged-to-pass-landmark-crypto-bill-after-biden-vetoes-resolution-to-overturn-sec-rules/

[3].Mayer Brown. (2024年6月3日). 美國眾議院通過數字資產市場結構立法:21世紀金融創新和技術法案(FIT21)。梅爾布朗律師事務所。https://www.mayerbrown.com/zh-hans/insights/publications/2024/06/house-passes-digital-asset-market-structure-legislation-financial-innovation-and-technology-for-the-21st-century-act-fit21.

[4].TaxDAO. (2024年5月8日). 關於您的加密貨幣交易,您有哪些稅務義務?微信官方帳號平台。https://mp.weixin.qq.com/s/2I-VkUcl661uz1t8sCIrKw.

[5]. 腾讯新闻。(2024年5月21日)。美国民主党加密政策转变解读:投票推翻SAB 121并释放对以太坊ETF的积极信号。腾讯新闻网络。https://new.qq.com/rain/a /20240521A08H3Z00.

[6]. 余濤。 (2020)。論美國證券法中“其他證券”的定義——規則的演變及其相互關係。證券市場先鋒,2,69-78。

聲明:

  1. 本文原標題為“關於FIT21法案:背景、內容與影響”,轉載自 [稅務DAO]. 所有版權屬於原作者 [稅務DAO]. 如果您對轉載有任何異議,請聯繫Gate 學習團隊,團隊將根據相關程序盡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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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T21法案:背景、內容和影響

中級Jul 0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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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2日,美國眾議院以279票對136票通過了《21世紀金融創新與科技法案》(FIT21)。這項由共和黨主導的法案旨在修改現有的證券和商品監管條例,建立數字資產的監管框架,促進加密行業的發展。一旦生效,FIT21法案將成為美國對數字資產的聯邦監管的重要里程碑。本文將從立法背景、內容和潛在影響等方面分析FIT21法案。

1. FIT21法案的立法背景

自比特幣創世區塊被開採以來,加密數字資產已經存在和發展了十五年,目前進入一個充滿活力和日益成熟的階段。然而,無論是美國還是其他國家,都尚未建立全面的數字資產監管框架,只是進行零散、片面的監管。這不僅未能為加密行業創造穩定可預期的法律環境,而且使加密數位領域充斥著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嚴重阻礙了其創新和進步。批評人士認為,在美國現有的加密監管框架下,加密初創公司遭受“基於執法的監管”,導致這些公司在其他國家運營,這對美國的技術創新和整體經濟發展都是不利的。因此,美國迫切需要立法創造一個創新友好的環境,充分探索加密行業的未來潛力,同時避免像Web 2.0時代那樣被少數大型科技公司壟斷。

2022年9月,白宮發佈了首個《數字資產負責任發展綜合框架》,並敦促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制定規範數字資產的具體規則。FIT21 的法律草案可以直接追溯到 2023 年 3 月,當時由眾議員 French Hill 領導的數位資產、金融技術和包容性小組委員會計劃與眾議院農業委員會合作制定數位資產監管框架。同年7月,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和眾議院農業委員會相繼通過了FIT21法案。直到2024年5月,眾議院才完成了該法案的投票程式。FIT21法案將很快提交參議院投票,參議院通過後,將由總統簽署並正式頒布。

最近SAB 121(《工作人員會計公報第121號》)的發展也使參議院、眾議院和加密行業對FIT21法案抱有希望。SEC於2022年發布了SAB 121,要求數字資產保管人將數字資產視為負債,在其資產負債表上以公允價值持有。因此,希望持有數字資產的銀行必須具有與這些資產公允價值相等的現金,這一規定被視為SEC在銀行業和數字資產中過度干預,從實質上排除了銀行參與加密行業。2024年5月中旬,就在SEC對ETH現貨ETF立場轉變之前,參議院和眾議院預先通過了一項廢除SAB 121的法案。然而,這一與世無爭,因為拜登總統最終於5月31日否決了這項法案,讓參議院、眾議院和加密行業感到失望,因此更多的希望寄託在FIT21法案上,等待參議院批准和總統簽署。

2.FIT21法案內容概述

FIT21法案由多個章節組成,每個章節都涉及數字資產監管和創新制度的不同方面。本節將對FIT21法案每個章節的內容進行分類概述,並總結其建立的主要監管框架。

2.1 FIT21法案章節概述

FIT21法案的第一章名為“定義;規則制定;意向註冊通知”。本節定義了各種法律下的關鍵詞語,包括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換法和商品交易法。這些定義涵蓋了“數字資產”、“區塊鏈”和“去中心化系統”等詞語,明確了法案的適用範圍。

第二章主要澄清數字資產作為投資合約的一部分。本章第202條將數字資產定義為投資合約的一部分,將其定義為價值可替代的數字表現形式,設定其分類及監管方式,並將其與傳統證券區分開來。

第三章主要概述了有關數字資產的發行和銷售的規定。具體而言,第301條規定了某些涉及數字資產的交易的豁免事項,第302條規定了某些數字資產的發行和銷售的具體要求,而第303條則要求對任何數字資產及其相關區塊鏈系統進行增強的披露要求。

第4章和第5章涉及SEC和CFTC管辖范围内数字资产中介的注册要求。这些中介包括数字资产交易所、数字资产经纪人、数字资产经销商和数字资产托管人。相关法规涵盖业务要求,如交易认证和许可,不同注册人的一般和特定条件,注册方法和豁免,以及利益冲突规则。

第6章題為「創新和技術改進」,既是標題又是結論,反映了起草者和國會對加密技術的評估。與此相關,SEC將建立創新和金融技術戰略中心(FinHub),CFTC將建立LabCFTC。根據FIT21,這些中心的主要內部職能是塑造SEC和CFTC如何檢查金融科技創新並分析對金融科技公司的監管影響。儘管這兩個研究中心都與利益相關者合作,併為從事新興技術工作的人員提供有關規則和法規的資訊,但FIT21的措辭表明,國會並不認為它們是積極的監管沙盒,因為SEC和CFTC沒有被授予特定的監管自由裁量權。

2.2 FIT21法案中的監管框架概述

總的來說,FIT21的目標是通過澄清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對數字資產和交易的監管責任,並更新現有的證券和商品法律以涵蓋各種區塊鏈技術,包括去中心化協議,以建立數字資產的聯邦監管框架。有人認為FIT21對科技和創新的保護措施與1920年代大蕭條後美國實施的措施有些相似,後來導致了一段前所未有的經濟增長和創新時代。

FIT21法案為美國數字資產訂立的監管框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必須將數字資產規範為商品,前提是它們運作的區塊鏈或加密數位帳本是功能性和去中心化的。此外,該法案賦予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對加密商品和現貨市場的獨家監管權。

在相關區塊鏈功能正常但不是去中心化的情況下,SEC 必須將數字資產作為證券進行監管。FIT21 規定了關於數字資產的 SEC 監管特定例外,包括年銷售門檻、認可投資者以及主要和次要市場交易的要求。

CFTC和SEC必須共同發布規則,制定相關條款,避免交易所之間存在重疊的監管規則。

該法案將獲批准的穩定幣從CFTC和SEC監管之外排除,除了與反欺詐機構和註冊實體有關的特定交易。

3. FIT21法案第101條和第103條的解釋

對於行動來說,清晰辨識主體是一個先決條件。FIT21法案的101條和103條提供了限制數位資產(證券)、數位商品和允許的支付穩定幣的詳細定義和具體標準。這使得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可以澄清各自的司法權並具體監管限制數位資產和數位商品,而允許的支付穩定幣則不在它們的司法權範圍之內。這構成了隨後監管和指導措施的前提,使加密行業在更有秩序的監管框架和穩定的發展空間中發展。總的來說,FIT21法案將數位資產分為三大類別:限制數位資產、數位商品和允許的支付穩定幣。這些之間的關係是,數位資產通常是限制數位資產,除非它們自我證明為數位商品或符合允許的支付穩定幣的定義。

3.1 數字資產

第101條第26項首先定義了數字資產並列舉了排除項目。它指出數字資產“指的是任何可由個人完全擁有和轉讓的可替代價值的數字表示,而無需依賴於中介機構並且在一個具有密碼學安全的公開分散式帳本上記錄。”然而,數字資產不包括任何票據、股票、庫存股、證券期貨、證券互換、債券、公司債券...任何看漲選擇權、買權、跨式套利、期權、特權或任何等價於期權、期貨或互換的資產。

值得注意的是,第101條強調了兩個重點:

“本段內容不得被解讀為數位資產代表任何不在數位資產定義範圍排除之證券類型。”這表明FIT21堅持對數位資產的嚴格定義,清楚區分它們與其他類型的證券。

“根據投資合同提供或出售或打算提供或出售的數字資產不會也不會因根據此類投資合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而成為證券。要理解這一點,首先必須瞭解豪伊測試。美國法律中的證券概念最初是從Howey測試中的「投資合同」一詞演變而來的,其四個條件之一是利潤完全來自他人的努力。在此標準下,專案組和相關方的努力對於投資者獲得利潤至關重要,而投資者只需支付規定的費用和成本,並不實際參與項目的運營和管理。然而,數字資產的發行和管理往往依賴於智慧合約和其他自動化程式,沒有專案團隊和相關方的傳統努力。FIT21法案的相關條款將數字資產排除在證券類別之外,主要是為了促進技術創新,同時也考慮了投資者保護。

3.2 受限制的數位資產

第34項定義了“受限數字資產”,並提出了三個標準來確定這些資產:(1)底層區塊鏈系統的分散程度和功能性;(2)用戶最終獲得數字資產的方法;以及(3)持有數字資產的各方的身份。明確這些標準的具體含義將有助於將受限數字資產與其他數字資產區分開來。應該事先指出的是,“受限數字資產”在這裡基本上指的是具有類似於“證券”的特徵的數字資產,盡管立法者並未使用“證券”一詞。例如,第405條明確指出,證券包括受限數字資產。

根據第25項,對於去中心化和功能程度的評判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在控制和影響方面,在過去12個月中,沒有個人或實體具有單方面權力,直接或間接地控制或實質性地改變區塊鏈系統的功能或運作。

(2) 關於數位資產所有權和治理權的分配,過去12個月內,沒有任何數位資產發行者及相關方共同持有超過發行總量20%的數位資產,也未控制超過該數位資產發行總量20%以上的流通投票權或相關去中心化治理系統。

(3) 關於代碼修改,在過去3個月中,沒有任何數字資產發行人及相關方在重大或單方面修改區塊鏈系統的源代碼,以至於實質上或重大改變了系統的功能或運作,除非該等修改是為了解決錯誤和不一致性、進行定期維護、防止網絡安全風險,或改進區塊鏈技術。

(4) 就市場行銷而言,在過去3個月內,沒有任何數位資產發行人或相關方向公眾推銷該數位資產作為投資。

(5) 通過區塊鏈系統的程序功能發行的數字資產單位是最終用戶分配。

根據第30項,“最終用戶分配”指的是廣泛、公平、非裁量性的分配,任何參與區塊鏈的參與者都可以訪問,典型的例子是針對區塊鏈使用者的挖礦和權益投資回報。

在這些標準中,“12個月”和“20%”的標準尤其重要。12個月期限是評估去中心化的縱向標準,而20%閾值是橫向標準。無論是12個月還是15個月,20%還是30%,具體數值本身並不是最重要的方面;關鍵在於它們提供了清晰、可量化的標準,使去中心化評估更加客觀。

對於用戶獲得數字資產的方法,該規定要求受限制的數字資產必須以非最終用戶分發的方式發行給用戶,或者在非數字商品交易所被用戶取得。

就最後一個標準而言,受限數位資產必須是在區塊鏈系統無法運作或尚未實現去中心化的時期,完全由發行者及相關方持有。此外,被允許的支付穩定幣不被歸類為受限數位資產。

3.3 允許的支付穩定幣

《FIT21》第101條第32款定義了「允許支付穩定幣」。該條款指明,允許支付穩定幣用於支付或結算。發行人有義務將其轉換、贖回或回購以獲得一定數量的貨幣價值,或者表示其將維持或合理預期保持相對於一定數量的貨幣價值的穩定價值。此外,發行人受到授權的聯邦或州監管機構的監管,該穩定幣不是國家貨幣或證券。前述貨幣價值指的是國家貨幣、存款或以國家貨幣計價的等價工具。該定義強調了《FIT21》對支付穩定幣許可的重要性,同時將算法穩定幣排除在許可範圍之外。

3.4 數字商品

FIT21的第103條第55項定義了“數字商品”。該類別包括三種情況:首先,在區塊鏈系統成為功能性且獲得認證為去中心化系統之前,由個人持有的除了數字資產發行者或其關聯方之外的任何數字資產單位,通過最終發行或在數字商品交易所上獲得;其次,在區塊鏈系統成為功能性且獲得認證為去中心化系統之後,由個人持有的除了數字資產發行者或其關聯方之外的任何數字資產單位;第三,在區塊鏈系統成為功能性且獲得認證為去中心化系統的期間,由關聯方持有的任何數字資產單位。數字商品同樣不包括允許的支付穩定幣。一項具體規定指出,如果聯邦法院在FIT21生效之前裁定某個數字資產不是證券並且該裁定仍然有效,該數字資產應被歸類為數字商品。這一特殊規定體現了FIT21在區分證券和商品方面的方法,特別是在排除允許的支付穩定幣之後。

4. FIT21法案的潛在影響

4.1 FIT21法案對加密貨幣稅務的影響

根據美國國稅局2014年公告21號,所有加密貨幣都被視為財產而非貨幣,因此適用於財產交易的一般稅務原則。然而,國稅局將加密貨幣廣義地定義為“在分散式帳本或任何類似技術上記錄的價值數字表示”。FIT21法案提供了詳細的標準和準則,以供國稅局確定加密貨幣的範圍,無論它們是否符合數字商品或證券的資格。這將有助於國稅局根據區分普通收入和資本利得來對加密貨幣持有人徵稅。

值得注意的是,在FIT21法案中,詞語“證券”並未用於指代類似證券的受限數字資產。因此,一些嚴格適用於證券的稅收規則並不適用於受限數字資產。例如,美國稅法允許稅務損失收穫,但嚴格禁止洗錢交易,該交易涉及以低價出售資產並在短期內回購。受這些規則約束的證券包括股票、債券、共同基金、ETF、期權、期貨和權證,而“受限數字資產”仍然免於洗錢交易規則。

FIT21法案對加密貨幣監管的影響4.2

在監管機構和主體方面,FIT21法案旨在通過區分受限數字資產、數字商品和免稅許可支付穩定幣,為兩個主要監管機構SEC和CFTC設立明確的監管目標和範圍。這確保了數字資產的有序監管,防止監管不確定性和衝突帶來的負面影響。

就監管內容而言,FIT21法案不僅要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監管數字資產的註冊,還加強了對數字資產的披露要求。它要求SEC和CFTC實施反洗錢(AML)系統和反欺詐機制,進一步豐富了加密貨幣的監管內容。

從監管風格上來看,FIT21法案採取了靈活和包容的監管政策,同時強調對中小投資者和消費者的保護。這一框架為美國加密行業的創新和發展提供了有序和充足的空間,吸引了更多的加密人才和企業。這將刺激美國加密行業的活力,提高該國在全球金融競爭中的競爭力。

5. 結論

雖然FIT21法案的最終通過仍然不確定,但僅僅獲得美國眾議院的批准就表明立法者對加密貨幣持更友好的態度。友好並不意味著寬容,相反,美國旨在通過FIT21法案為加密資產市場的良性增長創造穩定和有效的監管環境。未來,SEC和CFTC將合作進一步探索將DeFi與金融市場整合、將NFT與傳統市場整合、增強加密貨幣投資者的金融素養、加強區塊鏈金融市場的基礎設施,並最大限度地發揮加密資產和區塊鏈技術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同時保護投資者權益。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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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ayer Brown. (2024年6月3日). 美國眾議院通過數字資產市場結構立法:21世紀金融創新和技術法案(FIT21)。梅爾布朗律師事務所。https://www.mayerbrown.com/zh-hans/insights/publications/2024/06/house-passes-digital-asset-market-structure-legislation-financial-innovation-and-technology-for-the-21st-century-act-fit21.

[4].TaxDAO. (2024年5月8日). 關於您的加密貨幣交易,您有哪些稅務義務?微信官方帳號平台。https://mp.weixin.qq.com/s/2I-VkUcl661uz1t8sCIrKw.

[5]. 腾讯新闻。(2024年5月21日)。美国民主党加密政策转变解读:投票推翻SAB 121并释放对以太坊ETF的积极信号。腾讯新闻网络。https://new.qq.com/rain/a /20240521A08H3Z00.

[6]. 余濤。 (2020)。論美國證券法中“其他證券”的定義——規則的演變及其相互關係。證券市場先鋒,2,6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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